期刊简介
《江苏卫生事业管理》杂志是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,江苏省医学会主办,江苏省医院协会承办的综合指导类期刊。为月刊,公开发行。刊号:ISSN1005-7803(国际标准刊号)、CN32-1419/R(国内统一刊号)。本刊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(CAJCED)统计源期刊;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(CJFD)收录期刊;《中国核心期刊(遴选)数据库》收录期刊;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。在中国知网、维普、万方等数据库全文上网。本刊为大16开版,每期约20万字,在每月28日出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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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>江苏卫生事业管理杂志

- 杂志名称:江苏卫生事业管理杂志
- 主管单位:江苏省卫生厅
- 主办单位:江苏省医学会
- 国际刊号:1005-7803
- 国内刊号:32-1419/R
- 出版周期:双月刊
期刊荣誉:江苏省一级期刊期刊收录:国家图书馆馆藏, 上海图书馆馆藏, 知网收录(中), 维普收录(中), 万方收录(中)
建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的思考
江涛
关键词:医患纠纷, 医疗损害, 鉴定
摘要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于2010年7月1日实施,统一了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概念,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和适用法律的“二元化”问题.法院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,已不存在医疗事故责任和非医疗事故责任之分.2010年6月30日高人民法院下发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〉若干问题的通知》,首次出现“医疗损害鉴定”一词,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,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在《侵权责任法》实施后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相继出台了指导意见,鉴定模式不尽相同.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下发了《关于做好〈侵权责任法〉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“医疗损害鉴定仍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,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;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,应予准许.”同时具在代表性的还有北京、上海、广东等模式,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《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中关于鉴定方面,其规定是“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,应当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,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.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,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”.以上两种模式大差别在于优先选择不同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目前对医疗损害鉴定的两种倾向性意见[1].《侵权责任法》第54条明确规定,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,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.而直至目前,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尚未确定,鉴于医疗损害鉴定有其特殊性,在制度构建时应当有所考虑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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